(2017)豫01民终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彦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彦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056���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6号2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彦君,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彦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其对董彦君的上诉。被上诉人董彦君亦于2017年5���4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董彦君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董彦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因被上诉人董彦君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董彦君撤回起诉;三、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265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董彦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河南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