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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国平与郑时贤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国平,郑时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监5号监督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马国平,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吴江市。原审被告:郑时贤,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原审原告马国平与原审被告郑时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钟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调解书。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民(行)监[2016]320404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许兆谦审判员  谷新民审判员  许 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 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