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沈国平、袁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国平,袁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沈国平,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袁玉梅,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沈国平、袁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沈国平、袁玉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以(2017)川0322执3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玉梅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富顺县***5号营业用房一间(产权证号:20***853,建筑面积37.43平方米)和位于四川省富顺县***6楼2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0***79,建筑面积156.8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袁玉梅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富顺县***4号楼1楼5号营业用房一间(产权证号:200***853,建筑面积37.43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军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