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景雯与安宁宏兴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雯,安宁宏兴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036号原告:杨景雯,女,汉族,1980年3月31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建设西路望湖小区XX幢X单元X号。被告:安宁宏兴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百花东路X幢。法定代表人:张德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雯诉被告安宁宏兴万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景雯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雯撤诉。本案诉讼费3112元,减半收取为1556元,由原告杨景雯承担。审判员 徐 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