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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伟国、洪志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国,洪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039号申请执行人郑伟国,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洪志荣,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伟国与被执行人洪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洪志荣在银行没有存款;在龙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龙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