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福柳与临沂市兰山区爱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柳,临沂市兰山区爱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161号原告:陈福柳,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铜鼓县,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爱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与通达路交汇东南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7378665L。法定代表人:刘振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福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爱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福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1日,被告公司的会员谭晓红在铜鼓县城向本人宣传该公司的“消费团购及众筹豪车模式”,并且向本人手机发送了该公司的商业模式电子版,根据该公司的模式,如参与众筹20000元后,未能推荐一个会员回本,可于一年后退还本金,原告见该公司有这样的保本承诺,立即缴纳了20000元,在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原告所在地加入了被告公司的会员,会员号码:am595400,未签书面合同,因原告是在铜鼓县城看了被告的电子版本广告宣传资料后在铜鼓县城投单入会的,其电子版本广告宣传资料即构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设定成立地在铜鼓县城,履行地在铜鼓县城,原告在投单入会后因各种原因,未成功推荐会员。现被告公司的企业网站和会员网站均已无故关闭,提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规定,被告公司应当于一年后无条件退回原告的众筹款20000元。因公司提前关闭网站,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本金。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福柳起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爱民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其立即归还20000元。根据临公兰(经侦)立字[2016]11695号立案决定书,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已于2016年6月3日决定对爱民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振侠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进行立案侦查。临沂市爱民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刘振侠及其公司管理人员利用北城快捷酒店为场所,以爱民商贸有限公司做团体车为由,要求参加者缴纳20000元会费注册成为会员,并要求发展下线,达到一定数额奖励宝马汽车,且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进行传销活动。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已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福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在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