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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史清安与余方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清安,余方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745号原告史清安,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余方杰,男,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李文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负责人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清安诉被告余方杰、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清安于2017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清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清安负担。审判员 李 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印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