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县亚东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承德县亚东铁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886号原告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82571851Q。委托代理人李向国,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亚东铁矿。法定代表人丁占金,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356462673。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亚东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7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