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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林、贵阳腾达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林,贵阳腾达贸易公司,尹助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1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林,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腾达贸易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市西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尹助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助贞,女,1949年7月26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长顺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慧敏,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1274840。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301160411056。上诉人金林因与被上诉人贵阳腾达贸易公司、尹助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黔01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金林。审判长 王 可审判员 李 蓉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站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