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271号原告杨某,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刘某,男,38岁,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邮寄送达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呼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代 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