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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与杨前太、于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杨前太,于小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5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体育路,组织机构代码为98195361-7。负责人:漠淦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宇超,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杨前太,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被告:于小莉,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诉被告杨前太、于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雪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承担。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宛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