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开立与李祥、刘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立,李祥,刘志宏,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554号原告:王开立,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李祥,男,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刘志宏,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罗松,男,现年33岁,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原告王开立与被告李祥、刘志宏、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开立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894.5元,由原告王开立承担。审判员 潘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福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