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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开立与李祥、刘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立,李祥,刘志宏,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554号原告:王开立,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李祥,男,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刘志宏,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罗松,男,现年33岁,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原告王开立与被告李祥、刘志宏、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开立以双方已私下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894.5元,由原告王开立承担。审判员 潘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福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