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65戴燕如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燕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燕如,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钢筋工,住江苏省启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燕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攀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燕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戴燕如饮酒后驾驶未经年检的苏F×××××号二轮摩托车,从启东市东海镇云祥村一组141号袁圣杨宅出发,途经清泉一路、腾飞路,沿东海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造西桥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被害人郁某驾驶的苏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随即报警。交警赶至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具有酒后驾驶嫌疑,即带其至启东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事���发生后,被告人戴燕如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燕如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郁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袁某、陆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行驶路线图、血样提取登记表(附抽血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驾驶信息、车辆信息,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摩托车、汽车照片,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被告人戴燕如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燕如醉酒后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燕如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燕如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燕如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戴燕如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燕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史 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