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5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文浩与黄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浩,黄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393号原告黄文浩,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黄炜,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浩诉被告黄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浩以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文浩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浩负担。审 判 长  温从勤代理审判员  毛凯欢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