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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中心敬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梅,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中心敬老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507号原告:王秀梅。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中心敬老院。法定代表人:盖景忱,院长。原告王秀梅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中心敬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秀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中心敬老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梅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中心敬老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仲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