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行审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环境保护局、龙口市凯乐福化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1行审151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刘勋章,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作新,龙口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郝先波,龙口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龙口市凯乐福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法定代表人赵瑶经,经理。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龙环罚字[2016]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被执行人龙口市凯乐福化工有限公司限制生产期间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限制生产期间群青窑炉大气污染物烟尘排放浓度65.8mg/NM、二氧化硫排放浓度336mg/NM,水洗车间4T锅炉大气污染物烟尘排放浓度157mg/NM、二氧化硫排放浓度643mg/NM,均超标准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污染法》第九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产整治,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2、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600000元。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停产整治,但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将龙环罚字[2016]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将龙环罚催告字[2017]第003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履行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停产整治,但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于2016年8月30日提交整改方案及延缓交款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龙环罚字[2016]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确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致使龙环罚字[2016]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期间被执行人停产整治,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申请本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全面履行龙环罚字[2016]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凯乐福化工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人民币6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人民币8600元,由被执行人龙口市凯乐福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傅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