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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华坤与王志伟、太康县亿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坤,王志伟,太康县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622号原告曹华坤,男,199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伟,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太康县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毛庄镇王隆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086284525M。法定代表人:许涛,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5516353525。住所地:宝丰县迎宾大道中段(红星学校对面)。法定代表人:陆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坤与被告王志伟、太康县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华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太康县亿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华坤撤回对被告太康县亿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端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