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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索普(福建)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索普(福建)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陈玉平,刘建英,陈平华,刘婧婧,刘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信和广场137号10-11楼,组织机构代码70510251-7。法定代表人蓝晓寒,经理。被执行人:索普(福建)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15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9606495-7。法定代表人陈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玉平,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建英,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平华,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婧婧,女,1985年2月28日,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丽玉,女,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索普(福建)光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陈玉平、刘建英、陈平华、刘婧婧、刘丽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丽玉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塔山路18号琴海豪庭7幢504房产。上述查封的房产尚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谢 梁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