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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文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文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02民初1930号原告:于某,女,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文某1,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登记住址周口市川汇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原告于某诉被告文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文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文某2由原告抚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叫文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无任何家庭责任感,已经三次犯罪入狱,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已经绝望,双方无感情可言。被告文某1辩称:我内心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也可以同意离婚,但我要求抚养女儿。原告于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1、结婚证和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双方合法夫妻关系,××××年××月××日生一女,名叫文某2。2、本院作出的(2016)豫1602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2016年已经进行过一次离婚诉讼。3、本院作出的(2009)川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文某1于2001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文某1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文某1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名叫文某2,××××年××月××日出生。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文某1于2001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又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刑满释放,2015年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文某1在结婚后第二年被判刑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不以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营造和谐家庭环境,而是重走旧路,又因犯罪入狱,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夫妻感情;且已经过一次离婚诉讼,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可以确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于某与被告文某1离婚。二、婚生女文某2由原告于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鲁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