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与蔡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蔡起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007号原告: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法定代表人:魏招云,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伏宝,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被告:蔡起瑞,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与被告蔡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的诉讼代理人郑伏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起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蔡起瑞偿还木材款20000元并按日1‰支付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3日,蔡起瑞向其购买木材22.54立方米,同年10月21日经双方结算,蔡起瑞共向其购买木材21887元,当日蔡起瑞仅付款1887元,尚欠20000元未付。经催讨,2016年9月15日,蔡起瑞出具欠条及还款承诺书交其收执,现已逾约定的还款时间。蔡起瑞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蔡起瑞出具的欠条及还款承诺书。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予以采信。蔡起瑞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5日,蔡起瑞出具欠条及还款承诺书,确认欠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木材款20000元,承诺2016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还款从超过逾期日按日1‰支付滞纳金。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与蔡起瑞买卖关系存在,蔡起瑞未按约定的期限及数额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主张蔡起瑞偿还货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逾期还款从超过逾期日(即2016年12月31日)按日1‰支付滞纳金,实际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蔡起瑞违约,蔡起瑞应自按日1‰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故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主张2016年9月15日至同年12月30日间的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日1‰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蔡起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蔡起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货款20000元并按日1‰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计195.5元,由福建省霞浦水门国有林场负担26.5元,蔡起瑞负担1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