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淑凤与刘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凤,刘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246号原告:杨淑凤,女,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刘建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杨淑凤与刘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杨淑凤于2017年3月27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800元,并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淑凤负担。审判员 李红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宝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