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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宏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博远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宏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博远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249号原告大石桥市宏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丽梅,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博远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林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宏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博远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大石桥市宏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博远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石桥市宏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石桥市宏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已减半),保全费620.00元,共计1,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