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五人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安某某,杨某某,杨某甲,王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1刑初68号公诉机关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永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永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永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永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永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杨某某、杨某甲、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非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杨某某、杨某甲、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21时45分许,永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永登县城关镇纬七路“爱江山”KTV内有人酒后打架,后派出所民警赵某某、杜某某、肖某某三人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遭到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的撕扯、殴打,致使出警民警赵某某手部、腿部受伤,杜某某鼻子受伤。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王某对出警民警推搡、撕扯,妨碍其执行公务。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指控,认为五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永登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处警经过,永登县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伤情照片,户籍证明;证人杜某某、赵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罗某某、杨某乙、范某某、杨某丙、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安某某、杨某某、杨某甲、王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二、被告人安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杨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云岩代理审判员 桑承英人民陪审员 张顺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时彦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