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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文艳、李进忠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艳,李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艳,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李进忠,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执行李文艳与李进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进忠的银行存款75000元,期限为十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