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肖晓、门文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晓,门文涛,门秉田,王翠英,吴文玲,刘贤,门文莉,张小兵,武治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肖晓,女,1997年6月1日生,汉族,住蔚县。申请执行人门文涛,女,199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蔚县。申请执行人门秉田,男,194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蔚县。申请执行人王翠英,女,195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蔚县。申请执行人吴文玲,女,199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蔚县。申请执行人刘贤,女,199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蔚县。申请执行人门文莉,女,200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蔚县。被执行人张小兵,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蔚县。被执行人武治富,男,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小兵、武治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兵、武治富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小兵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住房公积金等收入36.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