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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小岩与余小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岩,余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财保19号申请人:李小岩,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开发区。被申请人:余小波,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伊宁市。申请人李小岩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小波位于伊宁市世纪名门15幢×单元×室的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0-0×××)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140000元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岩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余小波位于伊宁市世纪名门15幢×单元×室的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0-0×××),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李小岩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李小岩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