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彩云与宁夏荣盛集团兰山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云,宁夏荣盛集团兰山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820号原告:李彩云,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被告:宁夏荣盛集团兰山特种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包万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云与被告宁夏荣盛集团兰山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云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荣盛集团兰山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云撤回对被告宁夏荣盛集团兰山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彩云负担。审判员 王爱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