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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秀与被执行人南京润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秀,南京润腾科技有限公司,张秀秀,南京润腾科技有限公司,张秀秀,南京润腾科技有限公司,张秀秀,南京润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秀,女,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南京润腾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高新开发区新锦湖路16号。法定代表人姚国林。本院在执行宁高劳人仲案(2017)39号张秀秀与南京润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秀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润腾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高劳人仲案(2017)3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殷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