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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拥军与何芳、王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拥军,何芳,王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吴拥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何芳,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王明勇,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拥军与被执行人何芳、王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但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发祥审判员  钟 勇审判员  白景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