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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焦化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顺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焦化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临汾顺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焦化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汾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焦化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顺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02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