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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齐鲁与吴尔品、唐新丽、王秋莲、李海鹏、吕寻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鲁,吴尔品,唐新丽,王秋莲,李海鹏,吕寻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鲁(曾用名齐立文),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英海,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尔品,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新丽,女,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原审被告:王秋莲,女,汉族,1943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原审被告:李海鹏,女,汉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原审被告:吕寻刚,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四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英海,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鲁因与被上诉人吴尔品、原审被告唐新丽、王秋莲、李海鹏、吕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尔品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上诉人齐鲁则提出与吴尔品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为此上诉人齐鲁提交了吴尔品向其出具的收条、欠条等证据进行佐证,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且被上诉人吴尔品起诉称自2011年3月1日开始齐鲁向其借款,上诉人齐鲁提交的欠条证明吴尔品于2012年12月5日尚欠齐鲁近4,000,000元,在齐鲁长达一年多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吴尔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但未提出异议,却向齐鲁出具欠条,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况且在未出具债权凭证情形下出借数额巨大的款项,亦不符合日常交易安全,说明本案属于借贷关系存疑。因此,被上诉人吴尔品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审法院未考虑借贷关系存疑情形,亦未对成立借贷关系的事实进行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5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齐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1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俞淑娟审 判 员  卢秋华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