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沈群与廖百威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149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百威,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百威,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雪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群,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梦婷,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百威因与被上诉人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只有对双方证据和质证意见的罗列,没有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审查认定,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廖百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邹迎晖审判员 吴 湛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艳婷林洁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