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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代天保与黄平阳、徐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天保,黄平阳,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709号之一申请人:代天保,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鸿,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平阳,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忠,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达成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徐芳,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申请人代天保与被申请人黄平阳、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鄂0381民初7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黄平阳、徐芳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对申请人代天保所有的位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老营路51号3栋5-3号房屋(房产证号码:丹房权证武当山字第22017**号)予以查封。申请人代天保于2017年5月4日以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2017)鄂0381民初709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代天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7)鄂0381民初70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黄平阳、徐芳价值6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2017)鄂0381民初70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担保人代天保所有的位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老营路51号3栋5-3号房屋(房产证号码:丹房权证武当山字第22017**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饶真珍本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