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君与张国志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张国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773号申请人:刘君。被申请人:张国志。原告刘君诉被告张国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国志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