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军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隆回县桃洪镇荣祥村村民委员会、邹建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军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隆回县桃洪镇荣祥村村民委员会,邹建成,邹伯权,邹华德,隆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999号原告:湖南军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范时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彪,隆回县石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回县桃洪镇荣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荣祥村。法定代表人:陈立斌,该村村主任。被告:邹建成,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邹伯权,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邹华德,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隆凯,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湖南军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回县桃洪镇荣祥村村民委员会、邹建成、邹伯权、邹华德、隆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军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军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1.25元,减半收取2950.625元,由原���湖南军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爱炎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人民陪审员 龚家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文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