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8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灵芝与杨继芳、聊城市以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芝,杨继芳,聊城市以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季德海,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人民医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8576号原告:王灵芝,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杨继芳,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被告:聊城市以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东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杨继芳,总经理。被告:季德海,男,1972年3月8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聊城市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聊城市振兴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波,总经理。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住聊城市东昌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彬,院长。原告王灵芝诉被告杨继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