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刘桂恩与李建成、刘莲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恩,李建成,刘莲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3284号原告刘桂恩,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告李建成,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刘莲花,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代理人林国平,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刘莲花的丈夫。原告刘桂恩诉被告李建成、刘莲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桂恩负担。审 判 长 李铮铮人民陪审员 毛俊凯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钟 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