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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刘桂恩与李建成、刘莲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恩,李建成,刘莲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3284号原告刘桂恩,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告李建成,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刘莲花,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代理人林国平,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刘莲花的丈夫。原告刘桂恩诉被告李建成、刘莲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桂恩负担。审 判 长  李铮铮人民陪审员  毛俊凯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钟 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