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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东诉代群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东,代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88号申请人:徐东,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代群,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人徐东因诉被申请人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代群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以150000元为限。并以申请人所有的车辆登记证号为xxx的车辆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代群的银行存款,以150000元为限;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扣押申请人徐东所有的车辆登记证号为xxx的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向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