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淳安县福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福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797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福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浪达岭196号。法定代表人杨小虎。被执行人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25390098X。法定代表人喻锋。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7)浙0127执7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银行存款银行帐号:12×××19,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市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银行帐号:12×××1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海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