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华爱与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爱,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华爱,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丽富花苑204房。被执行人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6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华爱与被执行人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权利人的书面申请,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湘0406执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衡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63号衡泽大厦201、301室房产,以得款清偿本案债务。现查明,本案中涉案房产权属纠纷正在上诉审理中,为防止本案超过执行期限,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林民审 判 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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