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欧洪亮王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欧洪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强,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江北区(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欧洪亮,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欧洪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7年3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薛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强、欧洪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王强、欧洪亮共谋盗窃货车油箱柴油,由王强提供黑色福迪牌越野车、抽油泵、储油桶等作案工具,二人分工配合,多次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活动。1��2016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强驾驶黑色福迪牌越野车并搭载被告人欧洪亮,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沿海赛洛城旁,趁无人之机,二人共同采取撬开货车油箱,用改装油泵、油桶等作案工具抽取的方式,将被害人左某停放于此的大型仓栅式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160升盗走。后二人又来到位于北碚区城北的重庆市自然博物馆旁,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被害人向某停放于此的重型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140升盗走。尔后,二人将被盗柴油销赃货款人民币1000元均分耗用。2、2016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强驾驶上述作案车辆并搭载被告人欧洪亮,来到北碚区城北云开路云山外小区对面一支路旁,趁无人之机,二人共同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被害人查某停放于此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约100升盗走。后二人又来到北碚区蔡家岗镇嘉运三路、李家坝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共��将被害人全某的洒水车油箱内柴油约100升、被害人谭某的洒水车油箱内柴油约90升盗走。尔后,二人将上述被盗柴油销赃获款人民币800元均分耗用。3、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强驾驶上述作案车辆并搭载被告人欧洪亮,来到北碚区城南冯时行路坤飞建设集团公司办公楼旁,趁无人之机,二人共同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吊车油箱内的柴油约100升盗走。后二人又来到北碚区双元大道新华花园旁,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共同将被害人明某的中型货车油箱内柴油约70升、被害人陈某的平板拖车油箱内柴油约70升、被害人袁某的重型货车油箱内柴油约70升盗走。尔后,二人又来到北碚区双柏树高速路口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共同将被害人江某的重型货车油箱内柴油约120升盗走。二人将上述被盗柴油销赃获款人民币1600元后均分耗用。4、2016年11月7日凌晨,被告入王强驾驶上述作案车辆并搭载被告人欧洪亮,来到渝北西区和中央公园附近,趁无人之机,二人共同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窃多辆大型机动车油箱内柴油共约402升。2016年11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入王强抓获归案,并从王强处查获其与被告人欧洪亮共同作案用的黑色福迪牌越野车1辆、油桶5个、油管及抽油泵1套以及柴油402.50升。2016年11月1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欧洪亮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共价值人民币743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强、欧洪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强、欧洪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欧洪亮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王强、欧洪亮共谋盗窃货车油箱柴油,由王强提供黑色福迪牌越野车、抽油泵、储油桶等作案工具,二人分工配合,多次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活动。1、2016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强驾驶黑色福迪牌越野车并搭载被告人欧洪亮,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沿海赛洛城旁���趁无人之机,二人共同采取撬开货车油箱,用改装油泵、油桶等作案工具抽取的方式,将被害人左某停放于此的大型仓栅式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60升盗走。后二人又来到位于北碚区城北的重庆市自然博物馆旁,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被害人向某停放于此的重型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40升盗走。尔后,二人将被盗柴油销赃货款人民币1000元均分耗用。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650元。2、2016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强驾驶上述作案车辆并搭载被告人欧洪亮,来到北碚区城北云开路云山外小区对面一支路旁,趁无人之机,二人共同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被害人查某停放于此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00升盗走。后二人又来到北碚区蔡家岗镇嘉运三路、李家坝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共同将被害人全某的洒水车油箱内柴油100升、被害人谭某的洒水车油箱内柴油90升盗走。尔后,二人将上述被盗柴油销赃获款人民币800元均分耗用。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566元。3、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强驾驶上述作案车辆并搭载被告人欧洪亮,来到北碚区城南冯时行路坤飞建设集团公司办公楼旁,趁无人之机,二人共同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吊车油箱内的柴油100升盗走。后二人又来到北碚区双元大道新华花园旁,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共同将被害人明某的中型货车油箱内柴油70升、被害人陈某的平板拖车油箱内柴油70升、被害人袁某的重型货车油箱内柴油70升盗走。尔后,二人又来到北碚区双柏树高速路口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共同将被害人江某的重型货车油箱内柴油120升盗走。二人将上述被盗柴油销赃获款人民币1600元后均分耗��。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322元。4、2016年11月7日凌晨,被告入王强驾驶上述作案车辆并搭载被告人欧洪亮,来到渝北西区和中央公园附近,趁无人之机,二人共同采取上述相同方式,盗窃多辆大型机动车油箱内柴油共402.50升。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173.50元。2016年11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入王强抓获归案,并从王强处查获其与被告人欧洪亮共同作案用的黑色福迪牌越野车1辆、油桶5个、油管及抽油泵1套以及柴油402.50升。2016年11月1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欧洪亮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强、欧洪亮亦无异议,并有黑色福迪牌越野车、油桶、油管及抽油泵、被盗柴油,常人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加油卡交易记录、发票、加油小票记录、车辆拖移服务确认单、称量明细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车辆轨迹卡口记录,证人冯安树的证言,被害人左某、向某、查某、全某、谭某、明某、江某、王某、袁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强、欧洪亮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指认笔录,指认侦查实验现场照片、作案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欧洪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人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强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强、欧洪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二、被告人欧洪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责令被告人王强、欧洪亮共同退赔被害人左某880元、向某770元、查某540元、全某540元、谭某486元、王某540元、明某378元、陈某378元、袁某378元、江某648元。(以上罚金和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福迪牌越野车(车牌号渝A95X**号)1辆、油桶(红色钢质、有“GSE”标志)5个、油管抽油泵1套依法予以没收,对被盗0号柴油402.50升在判决执行阶段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弋 萌代理审判员 李 开人民陪审员 韩念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