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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杭州甜蜜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杭州甜蜜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修正路3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民,男,1959年4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该单位法律顾问,住长春市高新区顺达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静飞,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通化市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民主委六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甜蜜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26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正药业)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甜蜜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蜜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修正药业上诉请求:请求判令甜蜜蜜公司赔偿修正药业经济损失123.5万元。事实和理由:修正药业与甜蜜蜜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依照甜蜜蜜公司要求,将300件药品交付给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剩余700余件药品,因甜蜜蜜公司未能接收,导致药品过期,修正药业损失123.5万元。甜蜜蜜公司辩称,关于损失部分修正药业证据不足,不应支持。甜蜜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修正药业返还货款1300000元。修正药业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要求甜蜜蜜公司赔偿700件药品的损失123.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11日,修正药业与甜蜜蜜公司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书、购销合同书各一份,约定修正药业授权甜蜜蜜公司在全国区域内独家销售修正药业生产的规格为50mg*2片/盒,200盒/件的甲磺酸妥拉明片。甜蜜蜜公司首批要货1000件。总价款1760000元,甜蜜蜜公司首批预付保证金600000元。2014年3月15日,修正药业致函通知甜蜜蜜公司,因签约后发现甜蜜蜜公司没有药品经营资质,要求解除合同,嗣后,甜蜜蜜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18日支付修正药业保证金600000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14年4月1日,经甜蜜蜜公司经理林昌世联系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修正药业与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之后,甜蜜蜜公司又陆续向修正药业支付货款700000元。2014年4月20日,修正药业向甜蜜蜜公司发送药品300件价值528000元。甜蜜蜜公司收货后,已销售部分药品,其余存放在林昌世住处。2014年7月15日,杭州市萧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药品扣押。甜蜜蜜公司向修正药业订购的甲磺酸妥拉明片,由修正药业委托福建永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2016年4月1日批号为20140404-20140407,总计156400盒(782件)甲磺酸妥拉明片因超过有效期,被该生产厂家销毁。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书、购销合同书,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书均无效。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消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甜蜜蜜公司收到的300件甲磺酸妥拉明片已部分销售,其余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不能返还,甜蜜蜜公司应返还货款528000元。甜蜜蜜公司关于300件甲磺酸妥拉明片属修正药业提供的样品,不应以合同标的计价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且甜蜜蜜公司已部分实现销售,甜蜜蜜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修正药业收取甜蜜蜜公司货款,应予返还甜蜜蜜公司。修正药业反诉请求甜蜜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35000元,修正药业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修正药业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修正药业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一、甜蜜蜜公司立即返还修正药业300件甲磺酸妥拉明片货款528000元;二、修正药业立即返还甜蜜蜜公司货款1300000元;三、驳回甜蜜蜜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修正药业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甜蜜蜜公司负担6600元,修正药业负担9900元,反诉费7944元,由修正药业承担。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消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正药业主张甜蜜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同时具备甜蜜蜜公司存在过错及因此给修正药业造成损失。针对甜蜜蜜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问题。甜蜜蜜公司在明知自己不具有药品销售资质,不能从事药品销售情况下,与修正药业签订合同,代理修正药业药品的销售业务,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药品因无法销售而过期销毁的后果,甜蜜蜜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正药业在二审中提供了修正药业与福建永春药业的购销合同传真件、告知函传真件及修正药业向福建永春药业汇款凭证,经核对购销合同传真件、告知函传真件与原件一致,上述证据与原审中修正药业提供的不合格药品审批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修正药业实际损失123.5万元的事实,故修正药业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修正药业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杭州甜蜜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35000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已付15600元),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负担6600元,杭州甜蜜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99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9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杭州甜蜜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海波审判员  修 勇审判员  王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慧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