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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晏军与被执行人苟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晏军,苟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李晏军,男,生于197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苟兴平,男,生于196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案外人徐萍,男,生于197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晏军与被执行人苟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晏军与被执行人苟兴平、案外人徐萍,案外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徐萍自愿将自行购买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XX大厦X层XX单元X号(备案号XXXXXX,房屋编号XX-X-X)房屋总面积815.09平方米中的68.66平方米,作价XX万元抵偿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苟兴平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刚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