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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方锦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87号罪犯方锦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揭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锦波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锦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方锦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方锦波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2次嘉奖;2015年9月、2016年3月、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锦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锦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