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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孟祥成、淄博天普阳光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成,淄博天普阳光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孟祥成,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淄博天普阳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桥镇石龙官庄村。法定代表作人:史效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成与被执行人淄博天普阳光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淄博天普阳光饲料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本院(2015)源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