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浩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浩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964号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8617872J,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仕斌,董事长。被告:福建浩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64122912A,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白金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陆修威,电话:0533-2257118813763836188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浩通管业科技有限公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02元,减半收取3151元,保全申请费2170元,由原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华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