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4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与普贵、赵自华、普和伟、普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普贵,赵自华,普和伟,普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4执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被执行人普贵。被执行人赵自华。被执行人普和伟。被执行人普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普贵、赵自华、普和伟、普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普贵、赵自华、普和伟、普会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普贵、赵自华、普和伟、普会无履行赔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执5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宝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进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