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倪志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倪志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939号原告: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3035562B(1-1)。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蓉,该公司员工。被告:倪志明,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志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4日,原告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0元,减半收取5770元,由原告郎溪国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 瑞审 判 员  李大财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庹文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