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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于德宝与于德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宝,于德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227号原告:于德宝,男,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连科,封丘县赵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德轩,男,1951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原告于德保诉被告于德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贾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