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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菁、仲新莉旅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菁,仲新莉,安徽世纪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高菁,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编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仲新莉,女,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世纪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香港广场1幢22单元22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6751214-6。法定代表人:邓玲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世纪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56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淑娟 搜索“”